接触化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探讨
Discussion on the rationality of occupational health examination period for workers exposed to chemical hazards
-
摘要: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在总则中明确"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应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但在实际工作中, 更多地采用定性的方法确定接触化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在岗健康检查周期, 与总则的定性结合定量的综合判定原则不完全相符。结合工作实践, 建议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分为未检出、检出但未超过限值标准、检出并且超过限值标准三类, 依据不同的有毒作业分级, 分别对劳动者实施不同周期的职业健康检查。